| 信息索引號 | 01404053X/2025-04323 | 生成日期 | 2025-10-27 | 公開日期 | 2025-10-27 |
| 文件編號 | 公開時限 | 長期公開 | 發布機構 | 江陰市數據局 | |
| 公開形式 | 網站、文件、政府公報 | 公開方式 | 主動公開 | 公開范圍 | 面向社會 |
| 有效期 | 長期 | 公開程序 | 部門編制,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| 體裁 | 其他 |
| 主題(一級) | 綜合政務 | 主題(二級) | 其他 | 關鍵詞 | 法律,機關,行政 |
| 效力狀況 | 有效 | 文件下載 | |||
| 內容概述 | 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(2025年第十期) | ||||
江陰市數據局案例及政策法規學習
?。?025年第十期)
【關鍵詞】
專項基金 行政征收 行政復議
【案例簡介】
2017年1月,某市某區發展和改革局核準了某置業公司新建小區項目的申請報告。2017年6月—9月,該置業公司先后取得建設用地規劃、建設工程規劃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證件,工程于2018年底完工。2021年10月,某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某置業公司作出行政征收決定書,要求該公司補繳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共計551388.8元。該公司不服,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復議機關維持了上述行政征收決定。某置業公司不服訴至人民法院,請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征收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。
【裁判結果】
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財政部2017年3月15日下發的《關于取消、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》要求,從2017年4月1日以后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已不再繳納。案涉項目于2017年6月至9月相繼取得建設用地規劃、建設工程規劃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等相關證件,行政機關并無證據證明該項目系于2017年4月1日前開始施工,故置業公司不應當承擔繳納責任,其未繳納專項基金不屬于欠繳或者預繳的情形。某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征收決定認定主要事實不清、證據不足,適用法律、法規錯誤,法院遂判決撤銷案涉行政征收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。
【典型意義】
市場主體是經濟力量的載體,保市場主體就是保社會生產力。專項基金征繳政策性強,行政機關在征繳政策發生調整變化時,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決定是否征繳,做到既不缺位、也不越位,不得擅自擴大行政征繳范圍,加重企業負擔。人民法院通過判決,糾正行政機關的不當涉企執法行為,維護了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,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,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具有重要意義。
【政策法規】
《關于取消、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[2017]18號)
發展改革委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商務部、水利部、稅務總局、中國殘聯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財政廳(局):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,促進實體經濟發展,經國務院批準,現就取消、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通知如下:一、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。以前年度欠繳或預繳的上述政府性基金,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或及時清算,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或多退少補。
案例來源:山西高院2024年度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